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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3908T/2021-00121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23713411000
  • 发文字号: 〔2021〕
  • 主题词: 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
  • 体裁: 通告

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 鹤庆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4日
  • 来源: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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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鹤庆县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20212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公告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第3)。名录中,我县境内有多种常见的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原有保护级别不变,也有多种原为“三有”保护动物,现已增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具体如下:

(一)金雕(一级)、黑颈鹤(一级)、雉鹑(一级)、白鹇(二级)、原鸡(二级)、领角鸮、灰林鸮(猫头鹰二级)、鹦鹉所有种(二级)、锦鸡(二级)、红隼(二级)、猕猴(二级)、黑熊(二级)等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不变。

(二)画眉、鹩哥、红嘴相思鸟、银耳相思鸟、黑喉噪鹛、鹧鸪所有种、紫水鸡、豹猫(野猫)等物种增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三)无论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凡在名录中的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上述保护等级调整的鸟类野生动物养殖过渡期至2021630日止。

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县范围全面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及一切妨碍鸟类等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

(二)禁止非法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物种。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或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禁止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五)未经批准擅自运输、捞带、寄递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全县范围内的任何人违反本通告第二条之规定的,将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养殖户必须于2021630日前主动联系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造册登记,登记后具备放生条件的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监督养殖户野外放生,不具备放生条件的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送往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救助。

(二)2021630日后,一经发现饲养上述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生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171日起实施。

举报地址及电话:

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0872-4121756

鹤庆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872-4121018

                           

20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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