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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3908T/2021-00003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10065028000
  • 发文字号: 〔2021〕 1号
  • 主题词: 新能源汽车
  • 体裁: 通知

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庆县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鹤庆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3日
  • 来源: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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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鹤庆县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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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鹤庆县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

应用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云政办发〔202045号)和《大理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2046号)精神,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加快我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绿色能源牌”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16条政策措施、州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着力提高新能源汽车在全县汽车中的保有量,努力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着力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和整车制造产业。充电基础设施先行,到2022年基本建成能够满足在用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网。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共交通为示范引领,逐步向全社会推广应用,着重在公务出行、网约车、出租车、汽车租赁、物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任务,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2020年推广10辆,2021年推广30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2020年新建170枪,2021年新建240枪。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做好规划布局。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为“新基建”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抓实项目建设。按照“车桩相适、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特别是要以县城主城区、各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各乡镇集镇及高速公路为重点积极协调推进充电桩建设,提高充电服务能力(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鹤庆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统筹规范建设。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依法依规重点支持2-3家有基础、有实力的企业统筹整合资源,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避免无序竞争,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大理鹤庆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起,交付或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全部安装充电桩或预留接电安装条件,其中不低10%的停车位要建成充电桩,作为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和验收条件;2021年前已建成住宅小区自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积极引进实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运菅企业,推进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降低购买成本,创新服务业态。逐步提升全县充换电一体化服务水平,实现便捷出行(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鹤庆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降低使用成本。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在空闲道路规划停车位,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2022年底前,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鼓励其他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车给予优惠。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8元,规模化充电基础设施运菅企业应当逐步降低充电服务费(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鹤庆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落实补贴政策。省财政对2021年底前新建并投入运营纳入省级平台的公共直流充电桩按照每千瓦300元进行补贴(换电站按照公共直流充电桩标准计算),公共交流充电桩按照每千瓦100元进行补贴。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鹤庆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支持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发展。积极鼓励网约车、汽车租赁、巡游车、共享汽车等使用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的发展,鼓励旅游景点、景区等点对点客运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旅游企业拓展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和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示范引领作用。党政机关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一般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法执勤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以外,新采购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公务出行租赁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以外,优先租用新能源汽车(县政府办牵头;县财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扩大公共领域推广应用规模。新增或更新的公共领域乘用车(巡游出租、网约、租赁、驾培及考试等乘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巡游出租车电动化,鼓励提前报废或更换燃油出租车,更换为新能源乘用车,力争在2-3年内全部更换完毕(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4.引导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结合老旧车辆置换、新能源汽车下乡等购车政策措施,切实降低个人购买和使用成本,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和科技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推动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集聚发展。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园,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动力电池企业,为重点整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换电经营企业提供电池配套;同时积极支持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对入园重点项目实施最优惠用地支持,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兴鹤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和科技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新能源汽车智能驾驶示范。鼓励并支持在景区、园区等相对封闭并具备道路通行条件的特定区域,探索建设新型智能驾乘服务模式示范项目(县工信和科技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动工作落实。为统筹推进全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成立鹤庆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为兴鹤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工信息和科技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县住建局、交通局、县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县文化旅游局、县投资促进局、县税务局、县国资公司、县城投公司、鹤庆供电局的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信和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工信和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工信和科技局、县发改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在县工信和科技局、县发改局中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工作落实。

(二)积极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氛围。鼓励和支持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运营企业开展网约车、公务用车、出租车等公共领域的合作。不断增加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换电)站辨识度,提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提升智慧城市绿色出行形象,引领汽车消费新时尚。进一步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营造使用新能源汽车良好氛围。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力度。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引导个人购买使用工作,相关奖励资金要及时下达和兑现。

(四)强化服务简化行政审批。要按照《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加强网约车、共享汽车、汽车租赁等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的跟踪服务,禁忌“一刀切”管理模式,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支持运菅企业开展新业务,创新发展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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