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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3908T/2021-0013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21212217000
  • 发文字号: 〔2021〕
  • 主题词: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体裁: 通知

《鹤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 鹤庆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5日
  • 来源: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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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于2019516日经鹤庆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根据运营管理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结合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住房保障对象的要求,在征求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202148日鹤庆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形成办法。

本办法共分总则、准入管理、配租管理、租赁与退出管理、房屋使用、出售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八章,分别对公租房的管理范围、管理主体、准入条件、如何配租、使用管理、如何出售、如何运营和监督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鹤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制定的依据,公租房的来源和性质,公租房的主管部门和协同审查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准入管理:明确了公租房的供应对象和需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审核程序。

(一)公租房供应对象主城区公租房小区原则上为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群体

1.云鹤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五年以内职工;

2.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鹤庆县籍务工人员;

3.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鹤庆县籍外来务工人员;

4.进城务工、经商人口;

5.县级招商引资引入重点企业工作人员;

6.符合条件的其他人群。

(二)申请条件

1.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2.经商人员注册资金不得高20万元;

3.购置车辆价格不得高于15(含税金)

4.在县域范围内无商业用房登记。

第三章配租管理:主要明确了配租的程序和根据住房群体情况可优先保障的条件及发放租赁补贴的标准。

(一)配租程序通过审核符合申请主城区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管部门)应在30日内登记为轮候对象,轮候对象的顺序按审核通过的顺序依次排号,并在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示栏内按季度进行公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轮候顺序号直接进行配租。

配租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或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

非主城区公租房小区的配租由委托代管部门确定分配对象后报县住建局备案。

(二)优先保障的对象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单亲贫困家庭、在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以及法律规定或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文件规定需要优先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等。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失地农民、搬迁移民、拆迁户、低保户、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西部志愿者、挂职工作人员、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等群体急需住房保障的,可优先安排入住不作排队轮候。

(三)房源分配。当年度可分配房源在确保优先保障对象外,50%用于农业转移人口;10%用于安排新入职人员、困难职工、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工作人员;40%用于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人群。

(四)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当年城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群体且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未享受实物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标准分两个档次,一档(贫困残疾家庭、低保户、单亲困难家庭)标准为每户270/(按3人户核算,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按市场租赁价格10元每平米每月的60%核算,二档(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每户180/(按3人户核算,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按市场租赁价格10元每平米每月的40%核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五)户型安排。根据申请家庭人员构成情况,原则上2人及2人以下配租一室一厅,3人及3人以上配租两室一厅。

第四章租赁与退出管理明确了租赁期限(5)、续租要求,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不符合享受公租房的规定、主城区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费和租金收取标准等。

公租房租金调整:原我县主城区执行的租金按鹤政办发201913执行:残疾家庭、单亲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按2元每平米每月执行;公职人员、名下有5万以上车辆或进城经商注册资本金超过10万的家庭租金标准按5//月执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按4元每平米每月执行;非主城区或住建局委托代管的公租房按3元每月每平米执行。现根据公租房小区周边住房租赁行情:10-12元每平米每月,并考虑承租主体对租金的承受能力,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结合我县实际,调整为:

(一)主城区公租房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管理的五个保障房小区)租金。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残疾家庭、单亲困难家庭、低保户)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2.0//月执行

2.公职人员、名下有5万以上车辆或进城经商注册资本金超过10万的家庭租金标准按6//月执行

3.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4//月执行。

(二)县城规划区外各乡镇人民政府、教体及卫健系统和政企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3//月执行。县城规划区内由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各相关单位代管的公租房(周转房性质)租金标准参照此条,按3//月执行。

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服务成本、承租人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听证,对特殊困难家庭将研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退出管理部分:明确了承租人不再符合租赁保障房条件和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所应受到的处罚、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房屋使用:明确了承租人在房屋装修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明确了承租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管护责任及调房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出售管理:虽然目前上级政策不再允许出售公租房,但因我县存在往年出售公租房,此章节保留,规定了购买公租房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在上级政策将来允许出售公租房的前提下,规定了公租房售价需重新核定、购买公租房的条件等内容。

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管理部门和运营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废止原《鹤庆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和《鹤庆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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