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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3908T/2020-0019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594164480000
  • 发文字号: 〔2020〕
  • 主题词: 养老保障实施
  • 体裁: 其他

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鹤庆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8日
  • 来源: 鹤庆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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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被征地农民的数量日益增多。2009年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我县从20091月开始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增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同时开始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从2010年起,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一直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参保,2013年,根据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意见,我县停止了给予被征地农民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在全县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主要是我县未真正启动被征地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对象底数不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结余过大等。根据省州有关政策意见,实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依据

《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29)文件制定。

三、保障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我县的保障范围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200911日以来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去承包土地或征地后户人均承包土地(承包土地指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耕地面积,不含自留地、隐形耕地等其他土地)面积不足0.3202011日零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册上的人员其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为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军官)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退休人员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等(目前,我县涉及龙开口、鲁地拉水电站和北衙片区搬迁项目)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现户籍已迁出被征地行政区域外的人员,正在服刑期间不符合参保的人员在校就读学生,正在服役的士兵未经依法征收土地导致失地的失地农民等几类人群不列入保障范围。

四、实施时间

202081日起实施,被征地农民人口统计数与办法实施时间同步。

五、补助标准

实施办法》明确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按照省州关于参保补助标准不低于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的要求,根据我县专项资金规模和保障人数,我县现确定的参保缴费补助每人每年20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六、保障方式和补助办法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不管参加何种保险,补助标准都一致,不参保不享受补助。具体为: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

1.未达到领取待遇的人群。对于16岁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群体,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补助记入个人账户,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15年,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一次性补至15年。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参保人在首次享受补助时需填写《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报县社保局,由县社保局将补助资金从被征地农民财政专户中直接拨付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户。

2.已经领取待遇的人群。对于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或者正在领取待遇的人群,一次性补助15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重新计算个人待遇,从制度实施之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养老金。

(二)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

1.未达到领取待遇的人群。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缴费后,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补助不计入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的,未满15年的补助不予补发。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参保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本人,发放补助不计入个人账户,不作为核定待遇的依据。

2.已经达到领取待遇的人群。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领取待遇的人员,一次性补助15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三)其他

对于办法实施时不满16周岁、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和服役士兵等暂时不符合参保的特殊人群实行动态管理,待其符合条件时纳入参保补助范围

、办理程序

(一)保障对象审核复核

202081日前,符合保障条件人员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被征地人员调查表》和《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审核后报乡镇复核。

(二)保障对象核查

2020831日前,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部门,对《被征地人员调查表》、《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合格的人员形成《被征地人员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花名册》,由县自然资源局在乡镇进行公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资金兑付

县人社局于2020930前将名单返各乡镇,请各乡镇对符合补助的对象填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并于20201030前报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在202011月前完成补助计发。

附件:关于印发《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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