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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经研究决定:
李志英 任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免去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寸爱菊 任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免去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刘名江 任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免去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大数据中心主任职务;
唐 权 任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挂职),免去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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