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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公告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2日
  •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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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完成“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切实做好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鹤庆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本告所称的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大(小)麦、烤烟、油菜、蔬菜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后剩余的秸秆包括田间地头杂草、落叶等。

二、全县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以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制定具体措施,建立举报受理、巡查和查处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巡查等工作,指导村()委会制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支持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并将责任落实到农户。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因地制宜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饲料化、秸秆基料化、秸秆肥料化等方式,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有效消化秸秆。

四、县级各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露天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营造形成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广大群众要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凡违反本告有关规定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有关规定,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因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止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特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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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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