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完成“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切实做好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鹤庆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大(小)麦、烤烟、油菜、蔬菜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后剩余的秸秆,包括田间地头杂草、落叶等。
二、全县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以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制定具体措施,建立举报受理、巡查和查处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巡查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制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支持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并将责任落实到农户。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因地制宜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饲料化、秸秆基料化、秸秆肥料化等方式,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有效消化秸秆。
四、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露天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营造形成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广大群众要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凡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有关规定,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因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止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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