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8日
  • 来源: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业持续协调发展,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云环通〔2020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界定畜禽养殖场

根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字〔200835号),达到以下养殖规模即为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生猪:生猪常年存栏≥2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头;(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4)羊:常年存栏≥200只;(5)鹅:常年存栏≥500只;(6)鸭:常年存栏≥5000只;(7)兔:常年存栏≥500只。

(二)畜禽养殖小区:1)生猪:生猪常年存栏≥3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头;(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4)羊:常年存栏≥500只;(5)鹅:常年存栏≥1000只;(6)鸭:常年存栏≥10000只;(7)兔:常年存栏≥1000只。

二、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为:

(一)饮用水源点保护区。将大理州鹤庆县草海镇白龙潭饮用水水源地、大理州鹤庆县辛屯镇小龙潭饮用水水源地、鹤庆县黄坪镇上片饮用水水源地、鹤庆县西邑镇南登蝙蝠洞饮用水水源地、鹤庆县西龙潭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鹤庆县羊龙潭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鹤庆县燕子崖饮用水水源地7个划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及鹤庆县辛屯镇仕庄龙潭饮用水水源、鹤庆县草海镇渼龙潭饮用水水源、鹤庆县龙开口镇大龙潭饮用水水源、鹤庆县黄坪镇下片饮用水水源4个在用或备用水源按指南要求将一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二)自然保护区。将鹤庆龙华山州级自然保护区、鹤庆朝霞寺州级自然保护区、鹤庆草海湿地州级自然保护区3个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

(三)风景名胜区。将鹤庆黄龙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划定为禁养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县城、乡镇集镇保护区。将辛屯镇、草海镇、云鹤镇、金墩乡、松桂镇、西邑镇、黄坪镇、六合乡龙开口镇9个乡镇的城市规划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

(五)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畜禽养殖区域以及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

三、监督与管理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我县划定的禁养区内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处罚。

(二)现有禁养区内畜禽殖场污染物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逐步压缩规模、转型、退出和关停。

(三)所有畜禽养殖场都必须及时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畜禽养殖监管实行乡镇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现有养殖户牲畜存栏数、栏舍面积进行登记并公示,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的通告》(鹤政发〔201763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20221124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