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鹤庆县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鹤监〔2019〕3号)文件要求,责令县自然资源局违规对鹤庆县城东环路南延段有关土地登记办证及其他类似违规办证的行为进行整改。经我局排查梳理,发现县城东环路吕警吾户道路15米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登记在该户的鹤国用(2006)第53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属登记错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我局已责令鹤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7月29日向吕警吾户发放了《关于更正吕警吾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但当事人逾期一直未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第八十一条规定,现予以公告注销吕警吾户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鹤国用(2006)第539号。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公告期满后,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鹤庆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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