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鹤庆警方持续开展县城及周边社会治安大整治行动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
  • 来源:鹤庆县公安局
  • 访问量: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为切实加强县城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防范和消除出租房屋隐患,规范鹤庆县城区房屋租赁行为,有效预防、打击涉及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净化辖区治安环境。114日起,鹤庆县公安局集中治安管理大队、巡特警大队、云鹤派出所全部警力,在县城及周边持续开展社会治安大整治行动。利用"一标三实"系统全面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切实摸清辖区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消除管理"盲区""死角"

鹤庆警方提示:

一、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二、凡是在鹤庆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均需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请审核登记,报送出租房屋信息,房屋所有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三、房屋出租人需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员进行及时如实全面登记,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或是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及其所有同住人员等基本情况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房屋续租或停止租赁的,应当在变动后五个工作日内到辖区派出所报送相关信息;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出租人的职责。

四、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是外来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未主动申报的,出租人应当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并于申报后居住满半年以上办理《云南省居住证》。

五、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等主体责任,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租赁双方应当接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在出租房屋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