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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 鹤庆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4日
  • 来源: 鹤庆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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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一、鹤庆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鹤庆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高正基

执法区域:鹤庆县

执法类别:水行政执法

办公地址:鹤庆县云鹤镇文华小区125号

监督电话:0872-4133623

邮编:671500

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序号

姓名

性别

证件编号

工作单位

1

高正基

YDL13615

鹤庆县水务局

2

郭桂锦

YDL13614

鹤庆县水务局

3

史颐明

YDL15686

鹤庆县水务局

4

张锡炳

YDL15538

鹤庆县水务局

5

杨亚北

YDL13613

鹤庆县水务局

6

周文林

YN170326

鹤庆县水务局

7

寸丽庭

YDL05107

鹤庆县水务局

8

张谷丁

YDL05109

鹤庆县水务局

9

杨钟荣

YDL13616

鹤庆县水务局

10

王 勇

YDL13619

鹤庆县水务局

11

张善梅

YDL13621

鹤庆县水务局

12

寸桂飞

YDL09498

鹤庆县水务局

13

秦四全

YDL09499

鹤庆县水务局

14

和 忠

YDL09500

鹤庆县水务局

15

赵大刚

YDL09501

鹤庆县水务局

16

李 松

YDL09502

鹤庆县水务局

17

李满林

YDL15503

鹤庆县水务局

18

杨然涛

YDL15526

鹤庆县水务局

19

徐金娥

YDL13612

鹤庆县水务局

20

周林秀

YDL13620

鹤庆县水务局

21

苏树江

YDL13618

鹤庆县水务局

22

杨子龙

YDL25669

鹤庆县水务局

23

孙银灿

YDL24845

鹤庆县水务局

24

李根红

YDL24807

鹤庆县水务局

25

张立冬

YDL25675

鹤庆县水务局

26

张文碧

YDL24805

鹤庆县水务局

27

杨锦江

YDL25670

鹤庆县水务局

28

李恒润

YDL24461

鹤庆县水务局

29

高培枝

YDL24844

鹤庆县水务局

30

李灿林

YDL25722

鹤庆县水务局

31

杨建敏

YDL25673

鹤庆县水务局

32

杨春霆

YDL24803

鹤庆县水务局

33

杨卫元

YDL24809

鹤庆县水务局

34

陈国华

YDL24460

鹤庆县水务局

35

赵灿红

YDL24806

鹤庆县水务局

36

杨桂银

YDL25672

鹤庆县水务局

37

王树元

YDL25723

鹤庆县水务局

38

周德彪

YDL25671

鹤庆县水务局

39

王林忠

YDL25674

鹤庆县水务局

40

赵坤林

YDL24462

鹤庆县水务局

41

李学相

YDL25655

鹤庆县水务局

42

杨亮

YDL24459

鹤庆县水务局

43

彭焕琼

YDL24808

鹤庆县水务局

44

何成芬

YDL24463

鹤庆县水务局

二、鹤庆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一)行政处罚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2.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3.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4.对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法律: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5.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6.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8.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9.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0.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11.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12.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13.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4.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15.对浸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16.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7.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8.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9.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0.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1.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2.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23.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24.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25.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26.对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27.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28.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29.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30.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七条

31.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3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大江河、湖泊上建筑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33.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34.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35.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36.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37.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38.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39.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40.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八条

41.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八条

42.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六十五条

43.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44.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七条

45.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46.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三十条

47.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强制

1.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2.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4.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5.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6.对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7.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三)行政检查

1.水土保持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2.防洪工程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防汛工作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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