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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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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主体

  • 鹤庆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
  • 来源: 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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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主体

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

执法区域:鹤庆县

执法类别:林业行政管理

办公地址:鹤庆县云鹤镇花园小区24

监督电话:0872-4121756

邮编:671500

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退耕还林条例》《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二、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行政处罚

1.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2.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3.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4.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5.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6.对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7.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8.对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9.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10.对违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1.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2.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3.对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未依法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十四条

14.对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期满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二条

15.对非法移植一般野生树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三条

16.对聚众哄抢林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四条

17.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四条

18.对未经批准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一条

19.对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一条

20.对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1.对擅自调换林地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2.生产经营假林木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23.生产经营劣林木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24.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2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26.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27.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28.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29.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30.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31.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32.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33.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34.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造林,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35.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36.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37.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38.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39.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40.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41.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42.从国外或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未通过品种审(认)定擅自推广的处罚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一条

43.选育的非主要林木品种未经登记擅自推广的处罚

《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44.销售无质量检验证书林木种苗的处罚

《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45.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46.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沙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47.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48.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49.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50.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

51.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52.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53.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54.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

55.对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

56.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57.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58.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59.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60.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61.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62.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63.对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64.对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65.对不按照批准树种、数量、地点、时间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珍贵树种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66.对违法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67.对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68.对擅自挖取珍贵树种树根,采集其枝叶、果实、种子,剔剥其活树皮等毁坏本省珍贵树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69.对外国人擅自对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70.对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本省珍贵树种采集证件、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71.对未经批准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72.对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73.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74.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75.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76.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77.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78.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79.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80.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81.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82.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83.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84.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85.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86.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87.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瞭望台()、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

88.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89.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90.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91.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92.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93.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94.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95.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96.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97.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及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98.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99.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100.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101.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102.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103.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104.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105.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106.对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

107.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108.对在湿地范围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09.对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10.对擅自在湿地内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11.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12.对湿地范围内采矿、采挖泥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13.对在湿地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14.对在湿地内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15.对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16.对在湿地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17.对在湿地内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18.对在湿地内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19.对在湿地内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20.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21.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摆摊设点、搭建帐篷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22.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23.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124.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125.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行政强制

1.对责令补种树木拒不补种的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树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2.不按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收缴采伐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4.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5.限期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6.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7.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8.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9.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0.对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11.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12.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13.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1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15.封存、扣押涉案园艺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合同、账册、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条

16.对无证运输的木材执行暂扣

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17.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树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条

18.对逾期不恢复林业服务标志的代为恢复

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行政检查

1.木材运输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森林植物检疫检查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

3.森林防火检查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号第二十九条

4.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5.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三条

6.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47号)

7.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8.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七条

9.林木种苗工程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规范性文件:《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531号)、《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办法(试行)(办场子〔2012230号)。

10.退耕还林检查验收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西部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生发〔200143号)、《云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操作细则》(云林退耕〔200431号)

11.云南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

规范性文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40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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