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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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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鹤庆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
  • 来源:  鹤庆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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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鹤庆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负责人:焦成

(二)执法区域:鹤庆县

(三)执法类别: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四)办公地址:鹤庆县云鹤镇环城南路8号

(五)办公电话:0872-4122494

(六)监督电话:12313

(七)邮编:671500

(八)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鹤庆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1.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2.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3.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4.对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的处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

5.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6.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7.对超过国家规定限量邮寄、易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8.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9.对无主案件(寄递环节无证运输)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

申请 è受理è审批 è决定 è送达

(二)行政处罚

市场稽查/举报è初查核实 è立案 è 调查取证 è审核审批 è作出处罚决定 è送达 è执行 è结案 è归档

四、执法结果

(一)行政许可


许可类别


新办

变更

延续

注销

数量

264

6

270

61


(二)行政处罚

类别

简易案件

一般案件

数量

48

43


(统计范围2020年1月1日-2020年11月26日)

                                                 鹤庆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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