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人:焦成
(二)执法区域:鹤庆县
(三)执法类别: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四)办公地址:鹤庆县云鹤镇环城南路8号
(五)办公电话:0872-4122494
(六)监督电话:12313
(七)邮编:671500
(八)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鹤庆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1.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2.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3.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4.对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的处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
5.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6.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7.对超过国家规定限量邮寄、易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8.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9.对无主案件(寄递环节无证运输)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三、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
申请 è受理è 审批 è 决定 è 送达
(二)行政处罚
市场稽查/举报 è 初查核实 è 立案 è 调查取证 è 审核审批 è 作出处罚决定 è 送达 è 执行 è 结案 è 归档
四、执法结果
(一)行政许可
|
新办 |
变更 |
延续 |
注销 |
数量 |
264 |
6 |
270 |
61 |
(二)行政处罚
类别 |
简易案件 |
一般案件 |
数量 |
48 |
43 |
(统计范围2020年1月1日-2020年11月26日)
鹤庆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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